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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合政办〔… 文章来源: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发文单位:安徽省合肥市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合政办〔2007〕23号 发布日期:2007-5-23 执行日期:2007-5-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条例》,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今后,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下级政府及其部门部署、检查工作时,要增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内容,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备案;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有关会议审议前,应先交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要着重清理授权和委托执法的组织,对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或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要坚决取缔,并按照相关办法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落实,于2007年8月30日前完成,清理结果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各县、区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根据《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一律使用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做好本年度执法证件注册工作的同时,要摸清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使用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情况,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为规范执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继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于全面深入了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结束后,要将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观摩学习。

  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开执法目标、范围、权限、标准、程序以及应当承担的执法责任,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格追究执法责任。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并从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执法责任落实。

  合肥市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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