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2008年3月31日以前,各出口企业应按规定收齐2007年度单证(包括已备案单证、已发函未回函的单证),及时上报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逾期不再受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有关单证及未按时上报的单证,应按规定视同内销补税。
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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