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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旅游局关于做好全省旅行社规范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旅游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3-8
发布单位: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海南省旅游局
文        号:
发布日期:2002年03月08日
生效日期:2002年03月08日

各直属工商局、各市县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决定从2002年3月15日起开始对全省旅行社(含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进行规范登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登记的对象


2002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旅行社。


二、规范登记的管辖和程序


各旅行社的规范登记,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各旅行社应先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规范登记。名称的预先核准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三、规范登记内容及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旅游主管部门重新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会决议;


6、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人以上);


7、公司章程;


8、验资报告;


9、其他相关材料。


四、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原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2、国际社总经理资格证书、3名部门经理资格证书、


1名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证书;


3、国内社总经理资格证书、至少2名部门经理资格证书、


1名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证书;


4、国际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6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经营出境业务的10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


5、国内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


6、其他相关材料。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通过规范登记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2、逾期未参加年检的;


3、注册资本不到位的;


4、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


5、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对上述不予通过规范登记的旅行社,视其违法违规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在4月20日前经整改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不予重新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内设机构不规范、存在挂靠、承包或变相承包、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2、内设

发布单位: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海南省旅游局
文        号:
发布日期:2002年03月08日
生效日期:2002年03月08日

机构名称为分公司,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3、未经批准设立分社或门市部的;


4、获准设立分社或门市部但不按四个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管理的;


5、有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规范登记的期限从3月15日开始至4月25日结束。逾期不办理规范登记或不予通过规范登记的,取消旅游经营资格,并责令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规范登记或不予通过规范登记而继续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按超范围违法违规经营查处。


八、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规范登记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规范登记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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