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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琼地税[1…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6 9:09:26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经营秩序,营造发票管理良好的内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订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营造发票良好的内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经营活动的收付款凭证都属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范畴(以下简称地税发票)。  具体有:公路运输、水路(汽渡)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过路过桥、建筑安装、装饰修缮、金融保险、典当、拍卖、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医疗卫生服务、旅店、饮食、旅游、仓储、租赁、广告业、行政事业应税服务、社会中介业务服务(代理)、代购代销、手续费、其他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资金往来、营业税货物混合销售等的付款凭证。  第四条凡从事以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时应当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地税发票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以上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地税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开具地税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五条任何非法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六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是本省地税发票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机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地税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票面式样及其使用范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本省地税发票种类按行业划分、并按行业填开行业专用发票。发票基本联为四联,如需特殊联次须上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备案。  第七条本省地税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种类、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大小金额及累计金额;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票人、开票日期等。地税发票在发票联上设地税标志。  第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九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地税发票的印制实行集中印制、分级管理,即本省地税发票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并套印市(县)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  第十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本省地税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及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或由于业务的特殊需要)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的单位可向当地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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