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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税电子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琼地税征…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6 9:09:2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地税电子申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海南省地税电子申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征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结合海南省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南省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扣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子申报是指纳扣人在自核应纳税款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可视图文网络将税纳申报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或采取其他方法入库的一种申报方式。  第四条海南省地税电子申报由海南省地税各级税务机关管理,其表格格式及规定统一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二章电子申报的申请和确定  第五条纳扣人采用电子申报纳税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电子申报登记,并自设申报保密码和划缴银行帐号代码。在申报事项变动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申请电子申报的纳扣人必须先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顺序号。  第七条电子申报的税种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核准。未经核定批准的税种不实行电子申报。  第八条经税务机关批准确定为电子申报纳税的纳扣人可实行专户申报或到就近的电子申报代报点进行申报。  第九条经税务机关批准确定为电子申报的纳扣人在进行电子申报的同时,不得又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如申报网络中断或设备发生故障,须先电话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获准后再进行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  第三章电子申报表的填制和发送  第十条纳扣人在填制电子申报表前应先按税种填制书面申报表,并在电子申报用户指南手册中找出相应的税种、税目、帐户、申报类型等标志代码,然后再按项填制电子申报表。  第十一条纳扣人必须严格地按照电子申报用户指南手册中的操作规范填制电子申报表,并与书面申报表核对无误后,再向税务机关电子申报服务台(以下简称服务台)  申报。  第十二条服务台受理回复和给出申报确认号后,纳扣人必须认真对照书面申报表,如发现应纳项目,划缴帐号、申报类型、应税金额与书面报表不一致时,应在线注销该项申报。并再次填表发送,仍不一致,在线注销后电话服务台查询。  第十三条纳扣人必须注意保密自己的登录码和电子申报密码,发现泄露,应及时电话通知服务台停止该码的使用,然后由办税员到服务台办理变码手续。  第十四条纳扣人应注意保存申报确认号,并可利用申报确认号查询申报记录。  第四章电子申报税款的缴纳和缓报  第十五条电子申报税款缴纳采取纳扣人在其申报指定的银行帐号中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确认的应纳税款通知指定银行从纳扣入帐户中划款入库,并由银行代开税票给纳扣人的缴纳办法或者采取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六条实行电子申报的纳扣人发生下列情形,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或确有困难延期申报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无论本期有无应税事项,均应按规定办理电子申报。  第十七条纳扣人必须在纳税期限内进行申报,服务台收到申报并给出确认号(错报同样给出确认号)的时间为纳扣人申报时间。  第五章电子申报代报点和委托代报  第十八条电子申报代报点是由税务机关批准设置为小规模零散纳扣人进行电子申报的代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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