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农税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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