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继续保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审批权限,仍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05]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件第一条第(五)、(七)项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的核准,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进行核准。海口、三亚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划分直属局和主管分局的核准权限。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
|
|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