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局:现将黑龙江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文黑劳社发[2000]8号《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搞好移交工作,关系到地方
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的顺利实施。各分局、县(市)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着眼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移交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的顺利过渡。 二、各分局近期内重点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费地点的认证
工作。对社会
保险费的征收原则上实行与税收征纳关系同步管理,即缴税与缴费归同一单位管理。对无纳税关系的缴费单位实行属地征收。个别特殊情况由市局确定。 三、县(市)局应抓紧时间将此项
工作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它们的支持,同时及时与同级社保、
财政部门沟通,按省局文件提出的移交内容、移交程序及步骤尽快开展移交工作。四、各分局、县(市)局在移交
工作中,如遇到什么情况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税政三处联系,电话:0451-4286842、0451-4220058、4290259-8302.联系人:包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