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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任职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失效]
作者:黔府[198… 文章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7-4-27
发文单位:贵州省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黔府[1987]78号 发布日期:1987-4-27 执行日期:1987-4-27 失效日期:1997-2-1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厂长(经理)离任前进行审计评议是实行厂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进行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干部考核制度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凡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离任前(包括任期内),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四条 提请审计评议须具备的条件

    (一)厂长要有经企业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主管机关批准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

  (二)大、中型企业已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有内部审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三)企业要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帐册和报表,有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经济核算和内部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 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厂长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利润、成本是否属实,有无弄虚作假,有无隐瞒和截留国家收入;

  (三)应上交国家的利润、税金是否按财税部门的规定上交,是否按国家规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四)企业资产是否真实、完备无缺,有无严重损失浪费;

  (五)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六)企业利润留成、更新改造资金、技措贷(拨)款是否按企业发展规划安排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

  (七)总结评价厂长任期内经营管理方面的成绩和经验,检查有无因厂长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六条 审计评议的程序和方法

    (一)审计机关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对厂长进行审计评议的申请后,应指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前的准备工作,然后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评议过程中,应取得企业党委、职工代表大会、内部审计机构的密切配合,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有关部门和群众的评议;

  (三)审计评议结束中,应由审计组写出审计评议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厂长的意见,厂长应在十五日内写出书面意见交审计机关;

  (四)审计机关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应写出正式审计评议报告并附厂长的书面意见,主送提请审计评议的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审计机关,抄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查阅企业的帐册、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企业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隐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二)要注意工作方法,重视调查研究,分析主、客观原因,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评议公正。

  第九条 正在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其它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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