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的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有关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实行查帐征收税款的旅店业,减征50%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对实行查帐征收税款的饮食业,减征30%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对出租汽车司机降低30%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
五、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将本地区实施上述政策的具体情况报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严肃收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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