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全面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每年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二、2006年5月31日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本单位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全面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对外进行公布。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应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此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以及2005年度规范性文件发文目录,一并报送省局(法规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为促进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省局将适时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抽查。
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黔地税发[2004]81号),自2006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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