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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甘肃省 文章来源:甘肃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3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肃省民政府令第41号
  【发布日期】2007-11-13
  【生效日期】2007-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民政府令第4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徐守盛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和说明公布如下:

  序号:1

  名称: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

  文号:1995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相适应。

  序号:2

  名称: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文号:2001年1月4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修正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7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序号:3

  名称:甘肃省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文号:2002年7月2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修正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7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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