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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机关等单位和专业机构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财农字[1…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3:29:05
礼县财政局:财税农字[1962]83号财税农字[1962]83号报告悉。关于机关、部队、学校和园艺试验场等专业机构种植农作物征收农业税的问题批复如下:一、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利用房前屋后空隙地种植少量农作物,免征农业税。  但在原来其他单位征收农业税的土地上种植,不论多少,一律要征农业税。以往因基建征用耕地,现未建而种农作物的,应征收农业税。已退还给生产队的,向生产队征税,尚未退还的,向种植单位征收。  二、园艺试验场,苗圃。水库、桑园、林场等专业机构单位种植的农作物,除了园艺试验场确系试验性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外,其余非试验部分和其他单位种植的农作物,一律征收农业税。  三、对机关、学校、部队和专业机构等单位应征的农业税,一律按常年产量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没有常产的可比照附近生产队同等土地的常年产量评定常产,其所征税额必须如数入库,不要因机关、部队、农场等单位交纳了农业税超过全县任务而减少生产队的包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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