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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
财农字[1…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3:29:03
本厅三月十三日曾转发财政部“关于免除示范繁殖农场
农业税
负担的通知”现接
财政
部[1963]财农申字第815号通知,对上述规定作了两点补充,现转知如下,希一并遵照执行:一、示范繁殖农场,系指农业部门所属事业性质的繁殖良种的农场。不包括农业部门所属园艺特产场、种畜场、种禽场、药材场和企业性的农、牧场。也不包括农垦部门、劳改部门、华侨事务委员会的农、牧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繁殖良种的土地。 二、对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的范围,限于繁殖粮、棉、油、料、糖料、烟叶、麻类、蔬菜等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土地,以及从事农事试验和科学研究的土地。种植一般农作物和果树、茶、桑的土地,照征
农业税
。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国营农场留用农业税附加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机关等单位和专业机构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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