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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