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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第四批)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甘财税[2… 文章来源: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9 2:06:36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现将《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  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审核下发《甘肃省省级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第二批)》,请一并贯彻执行。《甘肃省省级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第二批)》列入的收费(基金)项目,自9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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