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
工作,促使其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方税务曾通
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有
财政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从事有偿服务以及
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全省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区)
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和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
工作。 第五条全省统一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使平范围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自行设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使用范围由各地州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普通发票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指定的企业不得私印发票。 第八条省地方税务局对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许可证》,并实行定期换发制。各地、州、市
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承印发票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可取消其印制资格。 第九条发票票面必须套印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在指定的企业制做,严禁伪造发票监制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需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不得私自多印或改换版样。 第十二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少数民族地、县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刷。 第十三条本省凡交纳地方税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一律在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印制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商印制地省一级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
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第十四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
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如统一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地、州、市税务机关批准,并在指定的企业印制。 特殊行业的专业发票均应套印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甘肃省地方税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
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
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准购证》。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
税务机关领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