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形成良好的“五小店”(即小旅店、小理发美容店、小浴室、小歌舞厅、小网吧)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我市市区公共场所“五小店”及中小餐馆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餐馆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 “五小店”及中小餐馆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五小店”及中小餐馆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95%以上,彻底改变“五小店”及中小餐馆中的脏、乱、差现象。 二、整治重点 1、无证经营、无健康证和培训证明上岗行为; 2、超范围经营,店外占道经营行为; 3、卫生设施不达标、消毒措施不落实的行为; 4、出售、使用过期、变质、伪劣食品、化妆品和卫生用品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尽责,联合检查,分别执法”的原则,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区两级卫生、环保、工商、文化、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共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分工: (一)各区政府职责 1、组织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对辖区“五小店”和中小餐馆进行专项整治,组织取缔占道经营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五小店”和中小餐馆。 2、协调处理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乡镇、街道之间的“五小店”和中小餐馆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组织卫生、文化、环保、工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取缔占道经营和无证经营单位。 2、对于辖区内正在筹建的“五小店”和中小餐馆及时告知经营者向卫生、文化、环保、工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文化场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报告区卫生、文化、环保、工商部门。 (三)各区有关行政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发放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查处无卫生许可证行为。 2、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查处虽有卫生许可证但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 3、文化部门负责小歌舞厅、小网吧的监督管理,依法发放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4、环保部门负责油烟、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查处产生油烟、污水和噪声的违法行为。 5、城市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占道摊点和占道经营行为。 6、爱国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五小店”和中小餐馆“四害”灭害工作。 7、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提前介入,及时出警,依法查处整治工作中的抗拒执法、暴力抗法行为。 (四)市直有关行政部门职责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各区的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督导,组织通报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各区在专项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督查工作安排 从2月27日至3月10日,各区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整治期间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卫生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督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检查情况。 五、其他事项 1、各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 2、各职责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齐抓共管机制。 3、市直各部门要加强督导,及时汇总通报相关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榕政综(2005)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本市中小餐馆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中小餐馆长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中小餐馆长效管理工作原则为“以块为主、条条尽责、条块结合、联合执勤、分别执法”,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负责组织、协调,市、县两级卫生、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 二、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餐馆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中小餐馆管理规章和长效管理制度,并组织考核、奖惩;加强市级行政执法队伍尤其是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执法经费和设备;组织进行全市范围内的中小餐馆专项整治行动。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中小餐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组织卫生、环保、工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对辖区中小餐馆进行专项整治,对占道饮食摊点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中小餐馆应当立即取缔; (二)加强县(市)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卫生监督网,强化乡镇、街道的监督管理力度; (三)每年从各县(市)区公共卫生经费中划拨专款解决各乡(镇)、街道的中小餐馆卫生管理经费;中小餐馆缴纳税收中各县(市)区留成部分,应按不低于40%比例分给各乡(镇)、街道; (四)协调处理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乡镇、街道之间的中小餐馆管理问题。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中小餐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卫生、环保、工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勤、分别执法,对辖区内中小餐馆超范围经营行为、店外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占道饮食摊点和无证照中小餐馆予以取缔; (三)对于辖区内正在筹建的中小餐馆,及时告知经营者向卫生、环保、工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报告县(市)区卫生、环保、工商部门。 五、市和县(市)区卫生、环保、工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发证、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加强日常巡查监督,规范收费标准。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卫生部门负责中小餐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发放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的中小餐馆; (二)工商部门负责中小餐馆的注册登记,查处虽有卫生许可证但无营业执照的中小餐馆; (三)环保部门负责中小餐馆油烟、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查处产生油烟、污水和噪声的中小餐馆;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占道饮食摊点和中小餐馆的占道经营行为; (六)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及时出警,依法查处中小餐馆或者占道饮食摊点经营者抗拒执法、暴力抗法行为。 六、各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工作,及时选派执法人员参加各乡镇、街道的联合执法队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 七、市和县(市)区卫生、环保、工商部门在核发中小餐馆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审查,在法定时限内予以核发。对于条件较好、经整治后能达到开办餐馆条件的,卫生、环保、工商三个部门应当主动服务,尽快办理相关证照。 在一个乡镇、街道内有5家以上经营者申请开办中小餐馆的,上述各部门可以采取联合审批的方式办理证照,提高办证效率。 对正在筹建的中小餐馆,卫生、环保、工商部门在接到经营者申请或者乡镇(街道)报告的,应当及时派人前往现场进行办证照指导。 八、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中小餐馆,按照“谁发证、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并立即取缔。 九、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从事无证照餐饮业经营活动仍不予制止的行为,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出租人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利用违章建筑开办或者租赁给他人开办无证照中小餐馆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开办无证照中小餐馆或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开办无证照中小餐馆的,还应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十、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中小餐馆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案件并依法处理。对查处的中小餐馆违法经营行为,在媒体公布曝光。 对中小餐馆的违法经营行为,任何人都可向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举报。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二:关于创建文明城市“五小”店及中小餐馆检查督导方案 一、督导时间:2月28日—3月14日,每天上午8∶30从市卫生局(六一中路77号)集中出发。 二、督导组成员: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爱卫办、市城管执法局、市文化局及市政府督查室各指派1名干部参加。 三、督导工作安排: (一)督导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牵头,按照创建文明城市标准,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五城区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二)五城区应将本单位“五小店”和中小餐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工作、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在每周周二和周五下午下班前书面报送市卫生局监督所业务稽查科。(联系人:林敏钗、陈青,联系电话:83302580,传真:83372290,电子邮箱:FZWSJC@126.com) (三)线路安排:对各区督导的具体线路由督导组带队领导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期间对各区的督导时间安排如下: 1、周四(2月28日、3月6日、13日):鼓楼区; 2、周五(2月29日、3月7日、14日):台江区; 3、周一(3月3日、3月10日):仓山区; 4、周二(3月4日、3月11日):晋安区; 5、周三(3月5日、3月12日):马尾区。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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