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市、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农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闽流域办(200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单位于2008年4月下旬起对我市2007年度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认真对照《办法》和《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1)中的考核内容及标准完成自查,于2008年3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考核自评表(含电子文本)报福州市环保局。届时,市政府办公厅将组织有关单位结合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对相关县(市)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考核。 二、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对照《办法》和《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任务分解表》认真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联系人:詹华晖,电话:87115820 ,传真:83313752 ,电子邮箱:fzwkc@21cn.com)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任务分解表 填报单位:
闽流域办(2008)1号 闽江、九龙江流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将结合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请各设区市政府对照考核办法于每年4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同时抄送省监察厅、农业厅、建设厅。 附件: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 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评估,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根据省政府批示精神,制定《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闽江、九龙江流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情况(25分) 1.流域断面达标率(15分) (1)省控断面达标率(7分):辖区省控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的,不扣分;低于规定的达标率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公式(7×(目标值-达标率)/5%)计算扣分;低于规定的达标率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不得分。 (2)跨设区市界断面达标率(3分):跨设区市界断面水质达到规定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100%,但高于95%的,按公式(3×(100%-达标率)/5%)计算扣分;达标率低于95%(含)的,不得分。 (3)市、县控断面达标率(5分):市、县控断面达到相应的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100%,但高于95%的,按公式(5×(100%-达标率)/5%)计算扣分;达标率低于95%(含)的,不得分。 2.饮用水源达标率(10分) (4)城市水源达标率(6分):达到相应水质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100%,但高于95%的,按公式(6×(100%-达标率)/5%)计算扣分;达标率低于95%(含)的,不得分。 (5)县城水源达标率(4分):达到相应水质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100%,但高于90%的,按公式(4×(100%-达标率)/10%)计算扣分;达标率低于90%(含)的,不得分。 (二)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55分) 3.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10分) (6)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和排污口清理(4分):现场检查,发现一级保护区内1处未完成,即不得分;发现二级保护区内1处未完成,扣1分,直至扣完4分为止。 (7)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划定(4分):按规定完成划定工作的,不扣分;未按规定完成的,每个建制镇扣0.5分,直至扣完4分。 (8)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界标及保护区围网建设(2分):现场检查,每发现1处未完成,扣0.5分,直至扣完2分。 4.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15分) (9)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工作(1分):按规定完成畜禽养殖污染调查及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不扣分;未按规定完成的,不得分。 (10)禁建区内畜禽养殖拆除工作(9分):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治理(搬迁、拆除)工作的,不扣分;未按规定完成的,不得分。 (11)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5分):制定禁建区外养殖场治理各年度计划并完成的,不扣分;未制定计划的,扣1分;计划未完成的,据完成率按比例得分。 5.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情况(15分) (12)工业COD总量控制(10分):按计划完成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13)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2分):辖区各县(市、区,含市本级)平均核发企业数超过200个并按时换证的,不扣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1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情况(3分):按计划完成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的,不扣分;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计划安装的,每个单位扣0.5分,直至扣完3分。 6.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5分) (15)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率及达标排放情况(10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年度规定目标的,得7分;未达到规定目标的,不得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的,得3分;未稳定达标排放,按年度达标率计算比例得分。 (1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率及达标排放情况(3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年度规定目标的,得2分;未达到规定目标的,按比例得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未稳定达标排放,按年度达标率得分。 (17)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情况(2分):完成省下达的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任务的,得1.5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完成省下达的乡镇垃圾中转站建设任务的,得0.5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三)整治工作管理情况(20分) 7.辖区整治计划编制及项目监督检查(5分) (18)制定辖区整治计划情况(2分):市、县(区)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的,不扣分;否则,不得分。 (19)流域整治进展检查和通报情况(3分):每年组织对辖区整治项目进行检查并通报2次以上的,不扣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8.年度整治任务完成情况(15分) (20)列入省年度整治计划项目的完成率(10分):按项目完成比例得分。 (21)列入市、县年度整治计划项目的完成率(5分):按项目完成比例得分。 三、评价档次和奖惩 1.档次。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分3个档次。其中,得分高于85分(含)的,为“优秀”;得分在70-85分的,为“及格”;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及格”。当年辖区发生重大或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秀”。 2.奖励。闽江流域福州、南平、三明市和九龙江流域各设区市若考核档次为“优秀”,由省政府奖励该设区市政府50万元;闽江流域龙岩、宁德、泉州市若考核档次为“优秀”,由省政府奖励设区市政府15万元。同时,在保持省闽江、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补助总额的情况下,可对该设区市次年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予以上浮(不高于20%)。 3.处罚。对于当年考核被评为“不及格”的,由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该设区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参与先进集体、个人的评优创先活动。同时,在保持省闽江、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补助总额的情况下,可对该设区市次年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予以下调(不高于20%)。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1.考核工作由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局、监察厅、农业厅、建设厅负责。于每年的5月底前组织对各设区市政府的检查和对县(市、区)政府的抽查,6月中旬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流域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考核工作。 2.被考核的设区市政府应于每年4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同时抄送省监察厅、农业厅、建设厅。 3.由省农业厅牵头对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建设厅牵头对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予以考核,其他由省环保局牵头考核。 4.各有关部门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局、监察厅汇总后于6月中旬前上报省政府,省政府适时组织抽查复核。 5.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部门转报备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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