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监察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交巡警支队: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通知》(闽政办(2007)192号)的要求,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等单位将于2008年4月下旬起对我市2007年环境保护工作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为做好本次迎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2007年度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细化表的通知〉》(闽环保法(2007)13号)和《福州市2007年度市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细化表》的要求完成自查,并于2008年3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和考核自评表(含电子版)报送市环保局。(联系人:施忠杰,电话:87115820,Email:9301429@qq.com)
二、市政府办公厅将组织有关单位于2008年3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2007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自查结果进行复查,请各县(市)区政府认真做好复查准备。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福州市2007年度市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细化表
| 考核项目 |
指 标 内 容 |
年度考核指标细化 |
责任单位 |
| (一)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情况(10分) |
按计划完成年度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且重点削减项目按进度完成的,得10分;年度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不得分;完成年度控制指标,但重点削减项目未按进度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 X/Y×10 分,其中X为实际完成的年度重点削减项目数,Y为年度重点削减项目目标数)。 |
福州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94万吨以内,年度削减4%;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34个。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总量办﹑规划处)、各县(市)区政府 |
| (二)化学需氧量控制情况(10分) |
按计划完成年度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且重点削减项目按进度完成的,得10分;年度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不得分;完成年度控制指标,但重点削减项目未按进度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 X/Y×10 分,其中X为实际完成的年度重点削减项目数,Y为年度重点削减项目目标数)。 |
福州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17万吨以内,年度削减1%;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39个。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总量办﹑规划处) 、各县(市)区政府 |
| (三)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10分) |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 |
(1)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3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 |
按闽政办【2007】183号文要求,2007年底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投产 |
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污控处) |
| (2)已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已出台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文件,且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提供收费票据证明。 |
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监察支队) |
| (3)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按闽政办[2007]183号文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省环保局联网,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 |
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监察支队) |
|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的,扣1分。 |
已完成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并经过当地政府批准 |
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规划处) |
|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 |
(1)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3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 |
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2007年底建成投产 |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联系处室:科技处) |
| (2)已开征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已出台经物价部门审批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文件,且收费标准不低于9元/(户.月)。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提供收费票据证明。 |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联系处室:科技处) |
| (3)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按闽政办[2007]183号文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垃圾填埋场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垃圾焚烧厂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要求。 |
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监察支队) |
|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编制的,扣1分;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方式处理的,加2分。 |
已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编制,并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开始建设或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方可加分。 |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联系处室:科技处) |
| (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开展情况 |
按规定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得10分;否则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X/Y×10分(X为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的乡镇、村数量,Y为辖区内该完成治理任务的乡镇、村数量)。 |
按闽建村[2007]5号文要求,2007年度各设区市目标任务:福州市20个乡镇、280个建制村 |
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保处) 、各县(市)区政府 |
|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或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的,各扣1分。 |
现场检查核实。 |
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保处) 、各县(市)区政府 |
| (五)工业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情况(10分) |
1.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率(4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企业未达标排放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4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4家企业。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污控处﹑监察支队)、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 |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情况(2分)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根据省环保局下达的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年度计划,按时全部完成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安装的,得2分;未全部完成监控设备安装任务的,按完成的比例得分。 |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支队)、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 |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2分) 根据当地环境统计数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的,得2分;综合利用率≤40%,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40)/30×2分(X为实际综合利用率,单位:%)。 |
以当年环境统计数据为依据。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规划处)﹑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 |
| 4.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情况(2分) |
(1)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企业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不超过1分。 |
1.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危险废物并设立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 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进行处置。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污控处)﹑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 |
| (2)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不超过1分。 |
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能覆盖到的各地医疗机构,必须做到:(1)医疗废物院内收集符合要求;(2)医疗废物暂存点符合要求;(3)医疗废物院内交接登记符合要求;(4)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符合要求;(5)院内外交接的医疗废物重量相符。 2.医疗处置单位未能覆盖到的医疗机构,必须做到:(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污控处)、各县(市)区政府 |
| (六)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情况(10分) |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4分) |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每年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28天的(即实际达标天数与328天之比为100%),得4分;百分率≤60%时,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4分(X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实际达标天数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数之百分比,单位:%)。 |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是各设区市市长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注:1.空气质量考核应以每个城市为单位,不能将设区市和县级市合在一起;2.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城市。3.尚未建有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县(市)“城考”办法考核。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污控处、监测站)、各县(市)区政府 |
| 2.流域水环境质量(4分) |
流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4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该项满分值(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
流域水环境质量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是各设区市市长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注:1.计算公式= 为权重,计算方法=第i个流域考核断面数(国控、省控断面)/该城市考核流域断面总数,只考核1条流域的城市权重为1。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当X≥100%时得4分;X≤60%时不得分。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污控处﹑监测站)、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
| 3.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2分) |
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年度控制目标的,得2分;达标率≤20%,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20)/(Y-20)×2分(X为实际达标率,Y为年度目标达标率,单位:%)。 |
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年度控制目标按90%(含)计。 |
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监察支队) |
| (七)饮用水源保护情况(10分) |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4分) |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4分;百分率≤8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80)/20×4分(X为饮用水源水质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是各设区市市长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污控处﹑监测站)、各区政府 |
| 注:达标率按达标水量考核。 |
|
| 2.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拆除情况(3分) |
按规定完成拆除工作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现场检查考核。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监察支队)、各县(市)政府 |
| |
3.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2000年以后新、扩建项目停业(产)或关闭情况及2000年前建设项目达标排放情况(3分) |
按规定完成停业(产)、关闭或达标排放工作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现场检查考核。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监察支队)、各县(市)政府 |
| (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10分) |
1. 矿山企业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5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矿山企业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废气、废水、废渣未按要求达标排放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5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自保处)、各有关县(市)政府 |
| 2. 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5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矿山企业未按审核认可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5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自保处)、各有关县(市)政府 |
|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经批准实施的,扣2分;按规定完成编制工作但尚未经批准的,扣1分。 |
现场检查核实。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保处) |
| (九)环境监管情况(10分) |
1.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情况(2分) |
(1)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设区市已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得0.1分;县、市(区)已制定应急预案的,得0.2分;列入省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已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得0.2分。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污控处)、各县(市)区政府 |
| (2)按规定完成应急监测设备配备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按县(市)目标责任书考核县(市)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监测站) |
| 备注: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未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
现场检查核实。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监察支队) |
| 2.环保投入情况(2分) |
年度环保投入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年度环保投入增长速度高于当地GDP增长速度。环保投入(其中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由建设部门提供)以《福建省环境统计年报》数据为准,GDP增长速度以《福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各级财政应保障的环保工作经费在“211环境保护”科目体系中得到落实,得1分;未落实,不得分。 |
市财政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规划处) |
| |
3.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6分) |
(1)按规定完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建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设区市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并正常运行的得2分。未建成的不得分;已建成但无专人负责日常数据调阅及故障排查的,得1分。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监测支队) |
| (2)按规定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监测站) |
| (3)环境监测站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按时通过计量认证复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监察站)、各县(市)区环保局 |
| (4)环境监察机构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提供2008年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工作计划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局 |
| (5)环境监测站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没有年度目标任务的,今年不考核。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监测站)、各县(市)区环保局 |
| 备注:1. 未按要求完成查处国家、省挂牌督办环境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2. 因违法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因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起扣分2分。以上两项扣分不超过6分。 |
对省、市环保局移送的环境污染事件,当地政府未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
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单位:监察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
| (十)公众对本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10分) |
通过随机测评方式,了解公众对当地环境的满意程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得10分;满意率≤5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50)/30×10分(X为实际满意率,单位:%。) |
按市统计局的统计规范方式测评。 |
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污控处) |
二、专项考核内容
| 考核项目 |
具体指标项目 |
指 标 内 容 |
年度考核指标细化 |
考核责任单位 |
| (一)福州市海洋环境保护情况(30分) |
1.“海漂垃圾”治理工作(10分) |
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海漂垃圾”治理任务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1.海滩和海湾在大潮高潮线向陆20米至近海海面区域的垃圾是否明显减少。(2分)2.近岸海域环境是否得到较好改善。(2分)3.是否建立海上保洁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运行模式。(3分)4.公众对“海漂垃圾”整治工作的满意度(3分) |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保处)、各有关县(市)政府 |
| 2.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情况(6分)) |
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的(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得6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6分(X为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
2006年度福州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达标率为55.6%,已达到并优于环保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2010年目标值,因此2007年度只要保持现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达标率水平既可。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自保处、监测站)、市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县(市)政府 |
| 3. 海洋工程环境监管情况(8分) |
(1)按规定完成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实施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海洋工程项目在施工和营运期间,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三同时”制度得到落实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1.制定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得2分。2.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的得2分。3.在施工和营运期间落实节能减排要求的得1分、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措施的得2分、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得1分。 |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保处)各有关县(市)海洋与渔业局 |
| 4.海洋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情况(6分) |
按规定完成海洋水产养殖污染整治任务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
1.养殖区布设在海洋功能区划定的范围内,且不妨碍其他功能区用途的得3分。2.网箱养殖区周围没有海漂垃圾和死鱼现象的得1.5分。3.网箱管理房和网架规范建设,网箱养殖环境得到美化,并配备垃圾箱的得1.5分。 |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处:自保处)各有关县(市)海洋与渔业局 |
|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实施的,扣2分;按规定完成编制工作但尚未经批准的,扣1分。 |
现场检查核实。 |
|
| (二)有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 |
1.闽清县陶瓷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市环保局、市经贸委(责任单位:监察支队、污控处)、闽清县政府 |
| 2、福清市龙江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龙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20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20分(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
现场检查核实。 |
市环保局(监督处)、福清市政府 |
| 3、罗源县石板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自保处)、市国土资源局、罗源县政府 |
| 4、连江县石板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自保处)、市国土资源局、连江县政府 |
| 5、长乐市纺织印染业污染整治情况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市环保局(责任处室:污控处、监察支队)、长乐市政府 |
| 6、闽侯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检查5处)。 |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责任处室:自保处)、闽侯县政府 |
|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外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通知
闽政办(2007)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地评价各级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采取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与评价档次
(一)考核内容。考核分为共性考核和专项考核。其中共性考核内容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情况、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情况、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开展情况、工业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情况、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情况、饮用水源保护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环境监管情况、公众对本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等十个方面。专项考核内容为沿海市、县考核海洋环境保护情况,三明、南平、龙岩主要考核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同时根据各地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重点考核当地突出环境问题。
(二)评价档次。考核评分方式采取“百分制”,累计得分85~100分的为“优秀”,75~84分的为“良好”,60~74分的为“合格”,59分(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局、监察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以上各部门应根据考核方案的职能分工,结合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相关目标,于每年年初对各自牵头考核的相关指标细化考核办法,报省环保局汇总下达。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设区市政府。设区市政府应在县(市、区)政府自查的基础上于每年4月中旬前完成复查,并将考核结果汇总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在设区市政府复查的基础上,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于每年5月底前牵头组织对各设区市政府的检查和对县(市、区)政府的抽查,6月中旬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工作。
(三)省环保局、监察厅要牵头形成对全省各市、县(区)上一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报告上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核后,向相关部门转报备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被评为“优秀”的市、县(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对被评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评选活动,并对该地区项目环保审批实行严格限制;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本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计分公式为:(共性考核得分+专项考核得分)/(共性考核总分+专项考核总分)×100分。其中,对设区市的专项考核,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考核海洋环境保护情况,三明、南平、龙岩市考核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对部分县(市、区)增加当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的专项考核。
一、共性考核内容(100分)
(一)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情况(10分)
按计划完成年度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且重点削减项目按进度完成的,得10分;年度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不得分;完成年度控制指标,但重点削减项目未按进度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X/Y×10分(X为实际完成的重点削减项目数,Y为年度规定完成的重点削减项目数)。(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二)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情况(10分)
按计划完成年度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且重点削减项目按进度完成的,得10分;年度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不得分;完成年度控制指标,但重点削减项目未按进度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X/Y×10分(X为实际完成的重点削减项目数,Y为年度规定完成的重点削减项目数)。(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三)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10分)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
(1)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3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2)已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3)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局)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的,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
(1)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3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2)已开征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3)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局)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编制的,扣1分;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方式处理的,加2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开展情况(10分)
按规定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得10分;否则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 X/Y×10 分(X为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的乡镇、村数量,Y为辖区内该完成治理任务的乡镇、村数量)。(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或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的,各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五)工业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等情况(10分)
1.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率(4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企业未达标排放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4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情况(2分)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2分)
根据当地环境统计数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的,得2分;综合利用率≤40%,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40)/30×2分(X为实际综合利用率,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4.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情况(2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企业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不超过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不超过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环保局)
(六)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情况(10分)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4分)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每年二级以上天数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天数的(即实际达标天数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天数之比为100%),得4分;百分率≤60%时,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4分(X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实际达标天数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数之百分比,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流域水环境质量(4分)
流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4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该项满分值(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备注:厦门流域水环境考核员当湖水环境质量。(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3.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2分)
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年度控制目标的,得2分;达标率≤20%,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20)/(Y-20)×2分(X为实际达标率,Y为年度目标达标率,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交警总队、省环保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饮用水源保护情况(10分)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4分)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4分;百分率≤8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80)/20×4分(X为饮用水源水质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拆除情况(3分)
按规定完成拆除工作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3.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2000年以后新、扩建项目停业(产)或关闭情况及2000年前建设项目达标排放情况(3分)
按规定完成停业(产)、关闭或达标排放工作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保护情况(10分)
1.矿山企业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5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矿山企业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废气、废水、废渣未按要求达标排放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5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5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矿山企业未按审核认可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5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经批准实施的,扣2分;按规定完成编制工作但尚未经批准的,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局)
(九)环境监管情况(10分)
1.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情况(2分)
(1)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按规定完成应急监测设备配备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备注: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未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环保投入情况(2分)
年度环保投入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3.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6分)
(1)按规定完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建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按规定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3)环境监测站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4)环境监察机构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5)环境监测站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备注:1.未按要求完成查处国家、省挂牌督办环境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2.因违法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因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起扣分2分。以上两项扣分不超过6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环保局)
(十)公众对本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10分)
通过随机测评方式,了解公众对当地环境的满意程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得10分;满意率≤5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50)/30×10分(X为实际满意率,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二、专项考核内容
(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海洋环境保护情况(30分)
1.“海漂垃圾”治理工作(10分)
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海漂垃圾”治理任务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
2.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情况(6分)
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的(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得6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6分(X为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
3.海洋工程环境监管情况(8分)
(1)按规定完成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实施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海洋工程项目在施工和营运期间,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三同时”制度得到落实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4.海洋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情况(6分)
按规定完成海洋水产养殖污染整治任务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实施的,扣2分;按规定完成编制工作但尚未经批准的,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三明、南平、龙岩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3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5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15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5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15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畜禽养殖发展或污染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各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三)有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
1.闽清县陶瓷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2.福清市龙江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龙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20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
(X-60)/40×20分(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3.罗源县石板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
4.连江县石板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
5.长乐市纺织印染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6.闽侯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7.泉港区集控区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8.晋江市纺织、制革、陶瓷、电镀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9.南安市石板材、电镀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
10.石狮市纺织印染、制革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11.惠安县石板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
12.龙海市畜禽养殖业和再生纸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和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再生纸业污染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全面稳定达标的再生纸业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13.漳浦县污染集控区治理情况(2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集控区内发现未按规定落实环保“三同时”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14.南靖县造纸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浆造纸业取缔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取缔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环保局)
(2)再生纸业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15.平和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16.沙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17.尤溪县铅锌矿开采、冶炼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
18. 大田县矿山开采、冶炼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
19.浦城县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20.建阳市铅锌矿开采、冶炼、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21.顺昌县富文工矿区、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22.邵武市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23.延平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4.上杭县紫金矿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扣 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5.永定煤炭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6.新罗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7.武平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8.古田县石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
29.福鼎市石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
30.福安市修造船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
附件3:关于印发2007年度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细化表的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闽环保法(2007)13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监察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通知》(闽政办(2007)192号)精神,现将《2007年度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细化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007年度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细化表
一、共性考核内容(100分)
| 考核项目 |
指 标 内 容 |
年度考核指标细化 |
考核责任单位 |
| (一)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情况(10分) |
按计划完成年度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且重点削减项目按进度完成的,得10分;年度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不得分;完成年度控制指标,但重点削减项目未按进度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 X/Y×10 分,其中X为实际完成的年度重点削减项目数,Y为年度重点削减项目目标数)。 |
1.福州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94万吨以内,年度削减4%;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34个。 2.厦门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65万吨以内,年度削减34.71%;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13个。 3.漳州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40万吨以内,年度削减1.58%;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8个。 4.泉州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36万吨以内,年度削减9.21%;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11个。 5.莆田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27万吨以内;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1个。 6.三明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7.83万吨以内,年度削减3%;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4个。 7.龙岩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84万吨以内,年度削减10.06%;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7个。 8.南平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41万吨以内,年度削减1.65%;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10个。 9.宁德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0.828万吨以内;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12个。 (注:各市、县(区)重点削减项目以2007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计划为准。) |
省环保局(责任处室:总量办、污控处) |
| (二)化学需氧量控制情况(10分) |
按计划完成年度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且重点削减项目按进度完成的,得10分;年度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不得分;完成年度控制指标,但重点削减项目未按进度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 X/Y×10 分,其中X为实际完成的年度重点削减项目数,Y为年度重点削减项目目标数)。 |
1.福州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17万吨以内,年度削减1%;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39个。 2.厦门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77万吨以内,年度削减10.79%;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11个。 3.漳州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73万吨以内,年度削减1.08%;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8个。 4.泉州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8.22万吨以内,年度削减3.24%;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9个。 5.莆田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89万吨以内,年度削减0.85%;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8个。 6.三明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67万吨以内,年度削减0.2%;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4个。 7.龙岩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805万吨以内,年度削减0.25%;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1个。 8.南平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48万吨以内,年度削减1.8%;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8个。 9.宁德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55万吨以内,年度削减0.75%;2007年重点削减项目15个。 (注:各市、县(区)重点削减项目以2007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计划为准。) |
省环保局(责任处室:总量办、污控处) |
| (三)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10分) |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 |
(1)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3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 |
按闽政办[2007]183号文要求,2007年底应建成投产的6座污水处理厂: 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惠安县污水处理厂;沙县污水处理厂;连江县污水处理厂;泉州泉港区污水处理厂;霞浦县污水处理厂。 |
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科技处) |
| (2)已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已出台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文件,且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提供收费票据证明。 |
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科技处) |
| (3)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按闽政办[2007]183号文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省环保局联网,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 |
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科技处) |
|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的,扣1分。 |
已完成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并经过当地政府批准。 |
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科技处) |
|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 |
(1)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3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 |
2007年底建成投产的垃圾处理场: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泉州泉港区垃圾填埋场。 |
省建设厅(负责联系处室:科技处) |
| (2)已开征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已出台经物价部门审批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文件,且收费标准不低于9元/(户·月)。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提供收费票据证明。 |
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科技处) |
| (3)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按闽政办[2007]183号文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垃圾填埋场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垃圾焚烧厂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要求。 |
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科技处) |
|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编制的,扣1分;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方式处理的,加2分。 |
已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编制,并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开始建设或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方可加分。 |
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科技处) |
| (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开展情况 |
按规定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得10分;否则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 X/Y×10 分(X为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的乡镇、村数量,Y为辖区内该完成治理任务的乡镇、村数量)。 |
按闽建村[2007]5号文要求,2007年度各设区市目标任务:福州市20个乡镇、280个建制村;厦门市5个乡镇、60个建制村;泉州市20个乡镇、250个建制村;漳州市15个乡镇、140个建制村;莆田市10个乡镇、90个建制村;龙岩市15个乡镇、130个建制村;三明市15个乡镇、130个建制村;南平市15个乡镇、110个建制村;宁德市15个乡镇、110个建制村; |
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或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的,各扣1分。 |
现场检查核实。 |
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五)工业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情况(10分) |
1.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率(4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企业未达标排放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4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4家企业。 |
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责任处室:污控处、监察总队) |
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情况(2分)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根据省环保局下达的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年度计划,按时全部完成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安装的,得2分;未全部完成监控设备安装任务的,按完成的比例得分。 |
省环保局、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2分) 根据当地环境统计数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的,得2分;综合利用率≤40%,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40)/30×2分(X为实际综合利用率,单位:%)。 |
以当年环境统计数据为依据。 |
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责任处室:规划处) |
| 4.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情况(2分) |
(1)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企业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不超过1分。 |
1.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危险废物并设立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 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进行处置。 |
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责任处室:污控处、废管中心) |
| |
(2)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不超过1分。 |
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能覆盖到的各地医疗机构,必须做到:(1)医疗废物院内收集符合要求;(2)医疗废物暂存点符合要求;(3)医疗废物院内交接登记符合要求;(4)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符合要求;(5)院内外交接的医疗废物重量相符。 2.医疗处置单位未能覆盖到的医疗机构,必须做到:(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
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污控处、废管中心) |
| (六)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情况(10分) |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4分) |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每年二级以上天数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天数的(即实际达标天数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天数之比为100%),得4分;百分率≤60%时,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4分(X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实际达标天数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数之百分比,单位:%)。 |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是各设区市市长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注:1.空气质量考核应以每个城市为单位,不能将设区市和县级市合在一起; 2.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城市。 3.尚未建有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县(市)按城考办法考核。 |
省环保局(责任处室:科技处、监测站) |
| 2.流域水环境质量(4分) |
流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4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该项满分值(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
流域水环境质量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是各设区市市长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注:1.计算公式= 为权重,计算方法=第i个流域考核断面数(国控、省控断面)/该城市考核流域断面总数,只考核1条流域的城市权重为1。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当X≥100%时得4分;X≤60%时不得分。2.厦门流域水环境考核员筜湖水环境质量;3.九龙江河口水环境质量归漳州流域水环境考核。 |
省环保局(责任处室:科技处、监测站) |
| |
3.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2分) |
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年度控制目标的,得2分;达标率≤20%,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20)/(Y-20)×2分(X为实际达标率,Y为年度目标达标率,单位:%)。 |
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年度控制目标按90%(含)计。 |
省交警总队、省环保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污控处) |
| (七)饮用水源保护情况(10分) |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4分) |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4分;百分率≤8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80)/20×4分(X为饮用水源水质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是各设区市市长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注:达标率按达标水量考核。 |
省环保局(责任处室:科技处、监测站) |
| 2.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拆除情况(3分) |
按规定完成拆除工作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现场检查考核。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3.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2000年以后新、扩建项目停业(产)或关闭情况及2000年前建设项目达标排放情况(3分) |
按规定完成停业(产)、关闭或达标排放工作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现场检查考核。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10分) |
1. 矿山企业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5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矿山企业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废气、废水、废渣未按要求达标排放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5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责任处室:自然处) |
| |
2. 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5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矿山企业未按审核认可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5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经批准实施的,扣2分;按规定完成编制工作但尚未经批准的,扣1分。 |
现场检查核实。 |
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九)环境监管情况(10分) |
1.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情况(2分) |
(1)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设区市已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得0.1分;县、市(区)已制定应急预案的,得0.2分;列入省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已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得0.2分。 |
省环保局(责任处室:总工办) |
| (2)按规定完成应急监测设备配备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1.漳州、泉州、南平、龙岩市配备应急监测车得1.5分,未配备不得分。 2.各设区市按各自的县(市)目标责任书考核县(市)。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测站) |
| 备注: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未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
现场检查核实。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2.环保投入情况(2分) |
年度环保投入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年度环保投入增长速度高于当地GDP增长速度。环保投入(其中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由建设部门提供)以《福建省环境统计年报》数据为准,GDP增长速度以《福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各级财政应保障的环保工作经费在“211环境保护”科目体系中得到落实,得1分;未落实,不得分。 |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规划处) |
| 3.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6分) |
(1)按规定完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建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设区市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并正常运行的得2分。未建成的不得分;已建成但无专人负责日常数据调阅及故障排查的,得1分。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2)按规定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漳州龙海,龙岩漳平,南平邵武、建阳、武夷山、建瓯,宁德福安市按规定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得1分,否则不得分;其余城市已建成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科技处、监测站) |
| (3)环境监测站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泉州洛江区,莆田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三明建宁县,南平浦城县年内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其余已通过资质认定的环境监测站按时通过计量认证复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测站) |
| (4)环境监察机构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2007年没有年度达标任务,以制定第二年达标工作计划情况为考核依据,提供2008年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工作计划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5)环境监测站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责任书中要求1个以上监测站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的,要建成1个才得分,否则不得分。没有年度目标任务的,今年不考核。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测站) |
| 备注:1. 未按要求完成查处国家、省挂牌督办环境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2. 因违法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因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起扣分2分。以上两项扣分不超过6分。 |
对省环保局移送的环境污染事件,当地政府未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
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单位:监察总队) |
| (十)公众对本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10分) |
通过随机测评方式,了解公众对当地环境的满意程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得10分;满意率≤5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50)/30×10分(X为实际满意率,单位:%。) |
按省统计局的统计规范方式测评。 |
省统计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规划处) | 二、专项考核内容
| 考核项目 |
具体指标项目 |
指 标 内 容 |
年度考核指标细化 |
考核责任单位 |
| (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海洋环境保护情况(30分) |
1.“海漂垃圾”治理工作(10分) |
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海漂垃圾”治理任务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1.海滩和海湾在大潮高潮线向陆20米至近海海面区域的垃圾是否明显减少。(2分)2.近岸海域环境是否得到较好改善。(2分)3.是否建立海上保洁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运行模式。(3分)4.公众对“海漂垃圾”整治工作的满意度(3分) |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2.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情况(6分)) |
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的(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得6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6分(X为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
1.2006年度福州、泉州、漳州、莆田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达标率分别为55.6%、66.7%、55.6%和70%,已达到并优于环保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2010年目标值,因此2007年度只要保持现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达标率水平既可。 2.2006年度厦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达标率为16.7%,2010年要达到环保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45%的目标值,每年需在上一年度功能达标率的基础上增长28.1%,因此,2007年厦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达标率应达到21.4%。 3.2006年度宁德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达标率为18.2%,2010年要达到环保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45%的目标值,每年需在上一年度功能达标率的基础上增长25.4%,因此,2007年宁德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达标率应达到22.8%。 |
省环保局、省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处室:科技处、监测站) |
| 3. 海洋工程环境监管情况(8分) |
(1)按规定完成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实施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海洋工程项目在施工和营运期间,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三同时”制度得到落实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1.制定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得2分。2.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的得2分。3.在施工和营运期间落实节能减排要求的得1分、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措施的得2分、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得1分。 |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4.海洋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情况(6分) |
按规定完成海洋水产养殖污染整治任务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
1.养殖区布设在海洋功能区划定的范围内,且不妨碍其他功能区用途的得3分。2.网箱养殖区周围没有海漂垃圾和死鱼现象的得1.5分。3.网箱管理房和网架规范建设,网箱养殖环境得到美化,并配备垃圾箱的得1.5分。 |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实施的,扣2分;按规定完成编制工作但尚未经批准的,扣1分。 |
现场检查核实。 |
|
| (二)三明、南平、龙岩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30分) |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5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15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检查15处)。 |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5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15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外1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畜禽养殖发展或污染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各扣1分。 |
现场检查核实。 |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三)有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 |
1.闽清县陶瓷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2、福清市龙江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龙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20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20分(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
现场检查核实。 |
省环保局(责任处室:水处) |
| 3、罗源县石板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处室:自然处) |
| 4、连江县石板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处室:自然处) |
| 5、长乐市纺织印染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6、闽侯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检查5处)。 |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外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 7、泉港区集控区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8、晋江市纺织、制革、陶瓷、电镀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9、南安市石板材、电镀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10、石狮市纺织印染、制革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11、惠安县石板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12、龙海市畜禽养殖业和再生纸污染治理情况(20分) |
(1)禁建区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和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检查5处)。 |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外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 (2)再生纸业污染治理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全面稳定达标的再生纸业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13、漳浦县污染集控区治理情况(2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集控区内发现未按规定落实环保“三同时”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14、南靖县造纸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浆造纸业取缔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取缔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2)再生纸业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15、平和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检查5处)。 |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外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 16、沙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检查5处)。 |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辖区内禁建区外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 17、尤溪县铅锌矿开采、冶炼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18、 大田县矿山开采、冶炼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19、浦城县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20、建阳市铅锌矿开采、冶炼、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21、顺昌县富文工矿区、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22、邵武市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23、延平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检查5处)。 |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辖区内禁建区外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24、上杭县紫金矿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扣 20分。 |
现场检查。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25、永定煤炭企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
| 26、新罗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检查5处)。 |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外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 27、武平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20分) |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检查5处)。 |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处室:自然处) |
|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0分) |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辖区内禁建区外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 28、古田县石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处室:自然处) |
| 29、福鼎市石材业污染环境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处室:自然处) |
| 30、福安市修造船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
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 |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口联系单位:监察总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