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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辽宁省抚… 文章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7
  【发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7-07-27
  【生效日期】2007-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7年7月27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7月27日起施行)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排水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污水监测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合并修改为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排水口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废水符合相关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废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造成危害的,已安装水量、水质在线检测装置;其他排水户,具备对水量、水质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检测制度;

  “(六)施工、洗车排水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已修建预沉设施;

  “(七)餐饮、食品加工等排水已设置隔油池。”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因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

  “变更城市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的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排水,并将有关检测数据定期报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废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六、第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排水户和城市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对逾期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每日按照应缴月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征收滞纳金。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污水监测管理机构依法对排水户排放污水、废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排水户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八、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职责按照其产权性质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确定的单位负责;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其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排水设施产权不明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界定责任主体。无产权单位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

  “排水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对堵塞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及时疏通,对丢失、损坏的设施,必须在3日内安装或者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九、删除第二十五条。

  十、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排水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水户擅自改变排水性质或者超标准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加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不改正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禁止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十一、删除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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