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
统计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48号
各县、区人
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统计工作是政府宏观调控和决策的基础。为发挥
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
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
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健全统计机构,保证统计工作经费。要重视研究、分析统计数据,善于运用统计数据指导工作。要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
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不断完善
统计工作站。
(二) 进一步加强
统计工作队伍建设。要稳定
统计工作队伍,加强
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深入开展
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和上岗到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高素质统计队伍。要重视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在政治上关心统计干部的成长,激发统计干部的积极性。任免和调配统计部门领导干部,要征求上级
统计部门的意见 。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配备
统计人员。
(三)加强对部门
统计工作的协调,处理好部门统计与政府统计的关系。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经济运行情况和涉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数据。要以各级政府
统计部门的
统计数据作为同级政府的权威合法数据。
二、坚持实事求是,确保
统计数据的科学、准确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主动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
统计法》规范
统计工作,保证
统计数据的科学、准确。
三、加快
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
统计信息化水平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统计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全市统计信息主干网,建立结构合理、安全高效、反应快速的
统计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市、县(区)统计部门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项目的联网直报和汇总。县、区统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
统计信息化设备并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的
统计工作站尽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统计数据网上传输。及早建立面向宏观决策和公共服务的数据库体系和
统计门户网站,使
统计数据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加强
统计法制建设,加大
统计执法力度
(一) 根据《
统计法》和《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本市地方性统计规章。要尽快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
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和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二)加大统计普法和
宣传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
统计法律意识,形成重视、支持和配合
统计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部门及人员依法开展
统计调查,行使
统计监督职权。
(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对于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等违反统计法行为,要根据《统计法》规定予以查处。要加强
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保证
统计执法
工作有力进行。
五、规范
统计调查和
统计登记制度
(一)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要依法进行,并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规范和管理。要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及统计报表审批制度,规范部门统计报表。各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
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
组织实施。需要公开发表的
统计数据及资料,必须经同级人
民政府
统计部门核准。
(二)建立和完善统计登记制度。各级政府的统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统计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统计登记工作的
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要把统计登记作为
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科学的抽样框。新增企业和变更登记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到市公共行政审批大厅办理
统计登记手续。特别要加强全市
固定资产投资
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投资建设项目开工
统计登记制度和竣工报告制度。
抚顺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