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有效期限的批复》(国税函[1997]11号)转发给你样,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扣缴税款通知书》式样(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1997年1月10日国税函[1997]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
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
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
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
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
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