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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作者:闽地税征…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6 9:34:48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有效期限的批复》(国税函[1997]11号)转发给你样,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扣缴税款通知书》式样(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1997年1月10日国税函[1997]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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