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速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挤的矛盾,市政府决定实施“九路一出城口”及“三条排水明沟”的建设、改造工程,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建设、改造工程的范围:
西四环路:东风大街至302国道,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70至110米范围内;
北四环路:302国道至北亚泰大街,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70米范围内;
四环路联络线:北亚泰大街至安龙泉,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45至70米范围内;
桦甸街:湖光路至繁荣路,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8米范围内;
前进西街:湖光路至繁荣路,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4米范围内;
团山大街:首山路至北三环路,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40米范围内;
丙十二街:长新路至丙十九路,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4米范围内;
丙十七路:丙十二街至亚泰大街,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4米范围内;
新开西街:乾安路至宜良东路,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0米范围内;
北亚泰大街出城口:北三环路至北四环路以北2600米处,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56米范围内;
宋家排水明沟:车轮厂至纪家水库,河道规划中心线两侧共40至190米范围内;
团山排水明沟:团山街至伊通河,河道规划中心线两侧共15至65米范围内;
腰丁屯排水明沟:前进大街至繁荣小区,河道规划中心线两侧共70至200米范围内。
三、拆迁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拆迁公告为准。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为准。
四、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限期内搬迁完毕。
五、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要预埋和拟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市建委,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关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八、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对于阻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朝阳区人民政府、宽城区人民政府、南关区人民政府、绿园区人民政府、二道区人民政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长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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