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长春市 >> 正文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作者:长府办函… 文章来源: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0
发文单位:吉林省长春市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长府办函〔2007〕45号 发布日期:2007-5-30 执行日期:2007-7-1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府发(2001)46号)精神,我市从2001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缴纳。从2002年起,我市陆续出台了年底双薪、出勤奖和岗位责任制及津贴补贴(即阳光工资)等政策,导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发生较大变化。为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缴费,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缴费基数口径暂不调整,以后年度视情况再逐步予以调整。

  二、本通知所指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发放的工资项目,不含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和奖金、双薪等。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