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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字体: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作者:本溪市人…    法规来源:辽宁省本溪市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0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006年9月21日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6年12月10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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