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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本政发[2…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8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近年来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成果,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本溪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按着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要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结合矿业经济的市场运行规律,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以铁、煤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工作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从重处罚。对无探矿证、采矿证和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并依法没收其全部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的证照。拒不停止开采(勘查),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乡(镇)政府名义立项或以各种名义与村级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擅自探、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除按照无采矿许可证采矿从重处理外,县(区)政府要追究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领导责任。对乡(镇)辖区内半年中发生两起以上(合两起)无照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县(区)辖区内无证照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当地县(区)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探、采矿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开采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探、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要核查探矿权、采矿权入与实际的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各县(区)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各县(区)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o

  (五)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工商部门会同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独立选(洗)矿厂进行全面整治。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部门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六)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要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七)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和没收非法采矿的设备和工具,并组织拍卖。

  (九)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核销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开展标准地质剖面及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专项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标准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深入清查,发现有破坏的,要及时处理。

  三、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对环保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经委认定为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航母",切实扭转我市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矿业两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四)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严格实行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量的宏观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情况。

  (六)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加强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相关部门要用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及设计或方案不能指导生产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底)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资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2006年底)
 
  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三)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一2007年9月底)

  按照规范的重点和内容进行整改,编制、实施和调整矿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迎接省政府对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尤其是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本溪市矿产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是党中央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关系。要加强宣传,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落实责任,力求实效。要把整顿规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要保持上下沟通、横向配合、群众监督、部门监管,全社会共同保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四)立足长远,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通过这次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我们要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进一步完善对开采矿山停止(供应)火工器材和电力的联系单制度;二是工商部门及时查封扣押和没收拍卖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制度;三是司法部门对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制度;四是县(区)、乡(镇)政府领导对辖区内无证采矿的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种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制度,以此确保我市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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