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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本政办发…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8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5〕79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3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各产煤县(区)政府要注重抓好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对安全监管部门都要配备具有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地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按照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辽煤监管〔2006〕16号)要求,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中专业人员(指能够下井从事安全监管的人员,下同)配置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1.按年生产能力核定,每10-20万吨1人;

  2.按辖区煤矿个数核定,每5-10个煤矿1人;

  3.辖区内存在大矿(指年产量超过10万吨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存在一处增加1-2人;

  4.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地测等专业人员必须齐全。其中:

  本溪满族自治县现有煤矿136个,年核定生产能力230万吨,高瓦斯煤矿2个,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不应少于30人,其中,安全监管专业人员不应少于25人。

  桓仁满族自治县现有煤矿21个,年核定生产能力39万吨,高瓦斯煤矿3个,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不应少于9人,其中,安全监管人员专业人员不应少于7人。

  明山区现有煤矿17个,年核定生产能力24万吨,高瓦斯煤矿1个,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不应少于5人,其中,安全监管人员专业人员不应少于3人。

  溪湖区现有煤矿18个,年核定生产能力153万吨,存在2个大矿(辽宁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彩屯煤矿、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不应少于17人,其中,安全监管人员专业人员不应少于15人。

  县(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列入政府机关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乡级监管机构由县、区规定)。各级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煤矿实际,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置必要的安全监管装备。

  二、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代表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2.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3.统计和分析事故,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4.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5.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6.监督检查安全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措施工程的完成情况;

  7.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法制教育,指导安全检查活动;

  8.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情况;

  9.受理因坚持按章办事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

  10.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监管检查人员的职责及权限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有权随时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或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3.有权参与煤矿安全设计、措施的审查;对不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解决。

  4.对检查中发现影响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5.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有冒险作业或违章指挥的,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发现有威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扣押。

  三、强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管理

  1.做好基础工作。要强化业务培训,在岗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业务培训。要认真总结监管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重点监督检查、执法统计分析、隐患跟踪整改、事故处理跟踪落实等制度,推进监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2.制定考核办法。要将考核结果作为监管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3.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煤矿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形成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运行机制。

  4.建立公布和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举报工作。

  5.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管机构和人员在执法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违反监管及廉政建设规定的安全监管人员,要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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