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资料。凡未按要求报送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各局应认真做好上述增值税免税的审核备案工作。
二、各局应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在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由质量检验机构最新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或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收增值税。
三、执行中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市局。
2007年6月14日
来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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