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北京市 >> 北京国税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4
 法规号: 京国税发[2007]149号  发布日期: 2007-06-1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资料。凡未按要求报送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各局应认真做好上述增值税免税的审核备案工作

  二、各局应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在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由质量检验机构最新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或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收增值税

  三、执行中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市局。

   2007年6月14日

  来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