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
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徐委办〔2003〕63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
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委
组织部、老干部局、市
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
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
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苏办〔2001〕73号和徐委办〔2002〕3号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
财政支持机制,全市离休干部“两费”得到较好落实。但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少数事业单位拖欠“两费”和少数企业拖欠医药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两办”转发的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会议纪要》(苏办〔2003〕 1号)精神,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以下意见:
1.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省规定的职岗津贴、基础津贴、综合补贴、护理费,下同)及其它三项费用(参观工农业生产费厅局级以上每人每年300元、处级以下每人每年200元,
交通费厅局级以上每人每月30元、处级以下每人每月20元,特需费个人部分每人每年200元,下同),要按照徐委办〔2002〕3号文件的要求,必须做到由同级财政负担,并纳入“工资统一发放专户”管理,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困难地区在乡镇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的以上费用,未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发放的,必须做到由县(市)区
财政统一集中支付,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2.定额和定项补助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包括改制为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及参观工农业生产费、
交通费、特需费,按照徐委办〔2002〕3号文件的要求,由原渠道解决,原渠道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
财政给予保证。
市直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用,目前已纳入机关事业社会
养老保险统筹结算。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
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养老
保险费,并按时足额向离休干部发放离休费,不得拖欠。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困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无力承担的,先由社保
基金垫支,再由市财政、
劳动保障、
审计等部门负责审核。凡认定有能力支付离休费而拒不支付的,由市财政部门从其主管部门财政经费中代为扣缴;凡认定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市
财政给予保证,将所需经费核拨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给单位发放。一般一年一定,年底核定,年初实施,按期拨付。市
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调度协调,督促落实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县(市)区可实行县级统筹发放,由县级
财政给予保证。
3.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的参观工农业生产费、
交通费、特需费由市
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与离休费一并同时发放,不得拖欠。地税部门对离休干部以上专项经费要加强征收,暂时收不到的,由社保
基金垫支;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经
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核定后,由同级
财政解决。一般一年一定,年底核定,年初实施,按期拨付。
县(市)区参照以上意见办理。
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
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的合理使用。不论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如何,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都必须参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尚未参加医疗统筹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参加医疗统筹,由
劳动保障部门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督促落实,通知地税部门征缴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
5.企业、定额和定项补助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缴纳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单位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不得拖欠。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做到全额征缴。对确实征缴不到的单位,地税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出建议,由财政部门会同经贸、
劳动保障、老干部、
审计、地税等部门共同对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核定有能力而拒不缴纳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从其财政经费中代为扣缴;对核定确实无力缴纳的困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减免,直至全免,减免部分由同级
财政给予解决,所需经费及时拨付到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专户。
困难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和减免方式,由
财政部门会同经贸、
劳动保障、老干部、地税等部门制定。一般一年一定,年底核定,年初实施,按期拨付。
6.企业、定额和定项补助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本单位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当地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管理部门应继续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卡的正常使用或医药费的及时报销,不得降低或停止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标准。
7.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离休干部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需各种经费应在改制时,由经贸、体改、人事、财政、劳动、
审计、老干部等部门,按照徐委办〔2002〕3号文件要求,一次性留足,缴入
财政社会
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使用。
8.市、县(市)区财政在年初预算中要足额安排由财政承担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县(市)离休干部“两费” 资金缺口,优先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保证;地方财政用于解决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的配套资金要及时到位。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财政支持办法和
财政兜底方案,确保不发生“两费”拖欠。
9.市、县(市)区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得到合理使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坚决杜绝医疗机构对患病离休干部推诿扯皮、拒绝收治的现象,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10.加强对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落实离休干部“两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调度
统计县(市)区离休干部“两费”落实情况,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度
统计市直单位“两费”落实情况,按月上报市老干部
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监督检查小组。对市直拖欠离休干部“两费”、拖欠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由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视情节轻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监督检查小组,按照徐委办〔2002〕3号文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拖欠离休干部“两费”、医药统筹费及申请补助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新购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领导不得出国考察,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
11.市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监督检查小组加强对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监督,确保各职能部门按各自分工落实责任,并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离休干部“两费”保障
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保证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正常有效运转。
12.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委老干〔2003〕38号文件精神和《徐州市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市检查
工作由市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市委
组织部牵头,市委老干部局、市
财政局、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协同落实。
市委
组织部 市委老干部局 市
财政局
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