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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干部任前公示中举报问题的调查与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共安徽省宿州市纪委 ,中共宿州市委组织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9-12-7
于印发《关于对干部任前公示中举报问题的调查与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办发〔1999〕20号 1999年12月7日)


中共宿州市纪委 中共宿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干部任前公示中举报问题的调查与处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前公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条例》)和有关干部政策,就干部公示工作中举报问题的调查、调查结果的运用及反馈等环节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查的组织、程序和期限


1、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公示中反映问题的调查,应参照《检查工作条例》第二章关于“初步核实”的有关规定,采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工作应特事特办,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案情复杂,在10天内难以查结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二、调查处理意见的指出


1、对经调查确实存在违纪问题的干部,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凡准备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取消任用资格。


2、对经调查,虽不存在违纪问题,但存在思想道德、领导能力、决策水平等方面问题,社会影响较差的;或举报的违纪问题不能认定的,应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政策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意见。


3、对在公示前一年内或在公示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应取消任用资格。


4、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其情节提出不影响使用或暂缓使用的意见,商组织部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调查情况的反馈


1、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调查组应向署名举报人或组织说明情况。


2、对属诬告陷害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本规定作为宿办发〔1999〕4号文件的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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