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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答复
作者:中共中央… 文章来源: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7-6-9

 

文  号:
标  题: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答复
颁布日期:1997年6月9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


内  容: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答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干部局(人事司),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工委组织部,军委纪委,总政干部部: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发布后,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领导干部已到退(离)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离)休手续,又被返聘担负领导工作的,均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分配、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
  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四、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五、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
  六、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主管人员”是指担任企业或代办机构的董事、监事、正副经理(厂长)、正副代表及相当职级的人员。
  七、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规定发布以前发生,发布后仍在延续,以前未报告过的,应按本规定报告。
  八、领导干部向同级党委(党组)的书面报告,应在党委(党组)成员中传阅,或在最近一次的党委(党组)会议上作口头说明。
  九、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查阅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关于个人重大事项的书面报告,以便监督检查。
  十、组织部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其干审机构负责。
  十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就本规定执行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的综合报告,直接报上级纪委(纪检组)和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属于党委和政府直属机关的,同时抄送直属机关工委。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
  199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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