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二月,
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的伤残人员尤应给以特殊照顾”。为了解决这批残废军人的
工作安排问题,我们与各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地区的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安排好这部分残废军人的政治意义,积极承担安排任务。所需劳动指标,从一九八○年国家下达给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内解决。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劳动、
民政部门应做出具体安排,认真落实。对愿意到家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积极支持,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这批残废军人一般应回到原征集的县、市去安排
工作。人数不多的,由本县、市安排。人数较多,本县、市安排有困难的,由地区行政公署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调剂,予以安排。
(三)安排这批残废军人,要根据他们的身体条件,分配力所能及的
工作,尽可能做到因人制宜,各得其所。对有技术专长的,要对口安排。
(四)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照现行的复员、退伍军人安排
工作后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同工同酬。
各地对这批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致残的残废军人,要尽快安排完毕。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
民政府和
国务院及
中央军委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