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中央法规 | 地方法规 | 税务法规 | 会计法规 | 保险法规 | 金融法规 | 法界资讯 | 法学论文 | 案件大全 | 法律书店 | 
 | 法律咨询 | 供求信息 | 法学研究 | 法规释义 | 司法实务 | 司法考试 | 法规解读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仲裁天地 | 网站导航 | 
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法规库 >> 部门规章 >> 总政治 >> 法规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授予民兵英雄、功臣等称号的人员可否与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同样享受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 【字体:
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授予民兵英雄、功臣等称号的人员可否与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同样享受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总政治部/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0-04-06
  【生效日期】1980-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授予民兵英雄、功臣等称号的人员
可否与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同样享受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0年4月6日)

河北省劳动局:
  三月十四日信悉。关于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功臣、记大功(二等功)、获得勋章的人员,是否可与军以上授予的战斗英雄同样对待,提高退休费的问题。经我们同有关部门商量,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作如下答复:

 一、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已明确了享受增发退休费人员的范围和标准。如是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在退休时,也可按上述规定增发退休费。因为战斗英雄和民兵英雄同属于一种荣誉称号。

 二、关于获得勋章和立功的人员,因《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没有“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的条文。因此,对这些人在退休时,不宜提高其退休费。

 三、虽属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如本人不是职工,又无其它固定工资收入者,本身不存在退休问题,也不宜执行上述规定。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