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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的通知           ★★★ 【字体: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
  【发布文号】(79)参务字第241号
  【发布日期】1979-06-20
  【生效日期】1979-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
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的通知

(1979年6月20日(79)参务字第241号)

  现在有些复员退伍军人不断查访原部队,要求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情况等事宜。部队历经多次整编,变化较大,为了不影响生产、工作和利于保守军事机密起见,今后,凡复员退伍军人要求查找原单位证明个人历史或残废情况者,一般不要由复员退伍军人个人出面,应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精神,由复员退伍军人所在县(市)民政局或相当于县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发函调查。需要查原所在部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查转;需要查原所在单位领导人的,由总政治部负责查转。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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