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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 【字体: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发布文号】(1980)政联字2号等
  【发布日期】1980-02-02
  【生效日期】1980-0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
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0年2月2日(1980)政联字2号
民发(1980)12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23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牺牲、病故后的抚恤,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最近,许多单位反映,志愿兵牺牲、病故后,由于他们没有干部职级,不知按哪一级干部的抚恤金标准执行。为了减少矛盾,便于掌握,特对此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志愿兵牺牲、病故后,除服役二十年以上的(含义务兵年限)可享受营职干部的抚恤金外,其他均应享受连排职干部的抚恤金。
  过去有关部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评定享受抚恤金职级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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