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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荣立晋功、四等功的军队退休干部提高退休生活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 【字体: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荣立晋功、四等功的军队退休干部提高退休生活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
  【发布文号】民(1986)安39号
  【发布日期】1986-11-14
  【生效日期】1986-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荣立晋功、
四等功的军队退休干部提高退休生活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6年11月14日民(1986)安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局、各军区、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军队退休干部在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稿)》颁发以前荣立晋功、四等功的,可按三等功计算提高退休生活费标准。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幅度,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已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从本通知下达的下月起执行,由发放退休费的民政部门审定增发其退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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