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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解决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解决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2-1-27
  文  号: (1982)政老字第1号 标  题: 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解决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2年1月27日 实施日期: 1992年1月27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颁布单位: 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 内  容:  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1 991]11号文件解决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 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根据中办发[1991]11号文件的要求,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 总政治部联合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 11号文件解决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的实施办 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和授予功勋 荣誉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省军区、 军分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把党中 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这部分老同志政治上、生活上的关心和爱护落到 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组织、人事、民政、老干部等有关部门, 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组成审核工作小组,集中力量和时间, 过细地做好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各大 军区政治部,要在1992年10月底以前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我们。  附: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解决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 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1991]11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调整部分军队 离休干部待遇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这次调整待遇的对象是:1981年底前由部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 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 离休的原军队干部( 以下简称为这部分离休干部)。   二、从1991年9月1日起,这部分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分别按以 下规定和标准执行:   (一)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入本人工资、离休费。   1、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的规定增加工资,团 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   2、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军龄 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 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 离休干部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不执行1985年军 队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发给30元生活补贴的规定,因此,这次调整时不按总 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减发7元生活补贴费。 有关具体事宜,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 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3、按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1991]政老发字第63 号 文件规定,增发粮油调价补偿每人每月10元。同时停发按财政部、劳动部、 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发给的6元粮 油调价补偿。   (二)下列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 规定和标准执行。   1、原工资。这部分离休干部的原工资仍按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本人的 工资额计发。   2、交通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 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3、公勤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 定执行,师职(含)以下干部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四分之一。公勤 费标准按总参、总政、总后[1986]后财字第7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服装费。按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 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干部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 干部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师职干部的服装费标准和团职干部 相同。   5、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90]后财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 月8元。   6、书报费。按总后[1988]后财字第 4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 以上干部每月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6元。   7、护理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4]参联字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费。   8、丧葬费。按总政办公厅[1986]政办字第115号通知执行,兵团职 以下干部按本人逝世前的12个月原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包括: 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第六条规定的项目、1989 年按地 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 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9、抚恤费。按总政、总后[65]政干字第541号、[65]后财字第869  号文件规定执行,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的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6 个月薪金(工资)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文件 第五条规定的项目、1989 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 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 费。   10、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的 规定执行。   以上各项中,原执行地方离休干部同类生活待遇规定和标准的,自一 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停止执行。   (三)今后,凡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上述(二)款所 列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这部分离休干部亦同样按照执 行。   (四)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 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原工资、1979年确定的副食 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离休干部的17元生活补贴、1988 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时给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 发的离休费和给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 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三、这部分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的审批手续,按其现所在管理系统, 由县、市(区)管理单位填报审定表(格式附后),经地(市)级管理单位审核,  报省级管理单位批准。审定表一式五份,由各级管理单位分别保存,并存 入本人档案。这次审报工作要在1992年6月底前完成。   四、给这部分离休干部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工作,按以 下办法进行。   (一)功勋荣誉章的种类、授勋中的各项政策以及审批权限等,按照中 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和总 政治部[1988]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授勋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 区和现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授勋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应同此次调整生 活待遇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生活待遇和授勋的登记、 统计报至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后,军分区、省军区政治部应即重点做好授 勋的审报工作。授勋的审报工作要在1992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功勋荣誉章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颁发功勋荣誉章要因地制宜, 仪式从简,在1992年国庆节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军地有关部门协商,报当 地党委和政府审定。   (四)荣誉金统一从1992年1月1日起计发。1992年全年的荣誉金由 军分区在颁发勋章时一次发给。从1993年1月1日起,荣誉金列地方财政 由管理单位按月发给。   五、这部分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由安置地 人民政府在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统一安排,逐 步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对本地 区这部分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困难户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 法,报经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抓紧落实。   六、解决这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和住房困难所需经费和从1993年1 月起的荣誉金,由地方财政开支。经费开支的渠道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七、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管理体制仍维持现状。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 从政治上、生活上继续关心照顾他们,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 他们的作用,使其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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