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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办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9-10-16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军办公司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做好军办公司的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进一步加强军办公司的管理,结合军队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应根据《规定》和《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查,提出所属公司(含分支机构)清理整顿方案。凡需保留的军办公司,必须报经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的《军办公司批准书》和同级后勤财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以及《通知》要求的其他文件才能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年检与重新登记注册。

二、经过清理整顿,凡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决定撤销、合并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先行停业,并按《规定》抓紧清理债权债务和其他善后事宜。清理完毕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对撤销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而保留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撤销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三、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军委关于“现役军人(包括文职干部)不得在公司兼职或担任名誉职务”的决定,并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9〕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今年经前一阶段清理整顿,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过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军办公司,也必须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军办公司批准书》手续。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办理《军办公司批准书》的,一律注销登记注册。

五、今后军队各单位新设立公司(含分支机构)都应经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审批,凭《军办公司批准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向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六、军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工作,于一九九0年三月底前结束。

附:军办公司批准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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