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标 题: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8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 1988年12月23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地籍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
内 容: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
民政府及
财政厅(局)、土地(国 土)管理局(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
科学院院务 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军用土地详查是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的组 成部分。按照
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和解放军三总部〔1987〕 第478号通知精神,军用土地的详查由军队自行
组织完成。在地方各级政 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军用土地详查在试点的基础上,于 今年七月份全面铺开,截止十月份已自查11902个座落(宗地),领取了931 个土地使用证。但军队土地详查工作也遇到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单位对 军队自查成果不予承认;要求军队退出原征地界线内的土地;对军队土地 使用权申请、登记、领证收费偏高;四邻单位不予盖章等。为使军用土地 详查
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进行土地详查前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军队自查 中所采用的图纸、资料成果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 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 的,各地人
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要予以承认。 二、凡座落(宗地)界线明确,但面积超出原征用、划拨的部分,应按 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函〕字第44号文件执行,即:凡在原批 准征地、划拨界线以内,即使实际面积不符(不论多或少),可在登记发证 时予以更正,面积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对于在原批准用地界线 外多占土地的,应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的政策妥善处理。 三、确定军用土地权属界线,是军地双方土地管理部门的共同任务。 有关各方要密切配合。军队进行土地详查,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要
组织相邻 单位代表共同指界确认。对于权属界线清楚的,各方要在权属协议书上签 字盖章,如四邻单位无理推辞不盖,可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权 属界线有争议的,应按照
国务院、
中央军委国发〔1988〕46号文件规定办 理。 四、军队用地单位的详查成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地方县级 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参与验收或抽查,军队要提供方便。 五、军队自己进行了地籍测量,成果符合规程要求的不需补测的,免 收地籍测量费。如军队无力自测需地方土地局统一
组织进行地籍测量的, 原则上应按当地标准收费,但靠国防费开支本身又无经济收入的用地单位, 酌情减收或免收地籍测量费,土地登记费按每宗地收15至30元,土地证 书工本费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