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 [2005] 24号
转发州
总工会州地税局关于全州企业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
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
民政府同意州
总工会、州地税局《关于全州企业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意见的通知》,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州企业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会
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
州
总工会 州地税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强
化工会职能。根据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
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湘工发〔2005〕12号)文件精神,现就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一)凡已建立工会
组织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应上缴工会的工会经费;
(二)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的工会费。由
财政发放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应计提上缴的工会经费;
(三)改制企业在改制前欠缴的工会经费;
(四)尚未建立工会
组织,但已开业投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在工会筹建期间,自筹建
工作开始的下月起,应由该单位向上级工会
组织全额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所应征的工会费或筹备金均在税前列支。
二、委托代收比例。地税部门按征收标准计算的工会经费基数的40%代收工会经费。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按应征基数全额代收工会经费,然后按规定比例拨给基层工会。基层工会留用的工会经费60%部分,由所在单位直接拨给基层工会。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拨缴办法全额收缴。
凡自管经费的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工会按省
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收缴工会经费。
三、委托代收方式。全年应上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总额超过1万元的,实行按月代收,应于下月前10日内向税务部门填报《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缴纳上月工会经费;全年应上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单位,实行按季代收,应于下一季度首月前10日内向税务部门填报《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缴纳上季度的工会经费;实行集中申报缴纳的单位,每半年缴纳一次应上缴的工会经费。代收工会经费进入州
总工会指定的经费专户。
四、对逾期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催缴无效的,按全国
总工会、中国
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两个通知》的规定,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地税部门和工会依法进行审查,并按《工会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