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
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4〕 15号
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
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
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3〕 103号
各市人
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
总工会、省人事厅、省
财政厅、省
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
总工会 省人事厅 省
财政厅 省
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2003年9月)
劳动模范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是全社会的楷模。为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的
工作和生活困难,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对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
保险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县同级财政负担。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由各市、县
总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名单,市、县
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同级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在清欠职工医疗费用时,要优先解决拖欠劳动模范的医疗费用。
二、关于发放荣誉津贴问题。对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获得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称号的,享受最高级别的荣誉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由劳动模范所在地财政解决。对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县的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县在省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享受荣誉津贴的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由本单位提出人员名单,报所在地
总工会及人事、
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认定后执行。
劳动模范从离退休的当月起领取荣誉津贴;己经离退休的劳动模范从本意见下发的下一个月起领取荣誉津贴,以前不予补发。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省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待遇,仍按《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
民政府令第33号)的规定执行。
各市、县每年要对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情况进行审核。
三、关于就业问题。原则上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不下岗,所在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致使劳动模范必须分流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合适岗位。
四、关于改善企业劳动模范住房条件问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住房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符合廉租条件的要优先提供廉租房或给予租金补贴、减免。
五、企业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待遇,但不涉及
其他待遇的调整。
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