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
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124号
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
总工会、人事局、
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管局《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
待遇的实施意见
(市
总工会 市人事局 市
财政局 市房管局
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
为了切实改善和提高我市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的生活待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
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基本医疗
保险问题
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由市、县(市)区同级
财政为其缴纳医疗
保险费用。
二、关于发放荣誉津贴问题
对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获得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称号的,享受最高级别的荣誉津贴)。
荣誉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破产、改制及特困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资金,由市、县(市)区
财政解决;国有控股、省部属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
荣誉津贴由企业(破产企业由托管单位)报所在地
总工会、财政、
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核准后发放。其中,破产、改制及特困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
劳动保障部门在支付劳模离退休工资时一并发放,每年底与
财政部门统一结算。
荣誉津贴待遇自2003年10月开始执行。2003年10月以后企业退休的省以上劳模,从领取退休工资之月起享受荣誉津贴。
三、关于就业问题
原则上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不下岗,所在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致使劳动模范必须分流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合适岗位。无主管部门下岗分流的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由市、县(市)区
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安排合适岗位。
四、关于改善企业劳动模范住房条件问题
对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水平的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家庭,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廉租住房政策补贴条件的,应当优先解决。
五、关于待遇享受的资格认定问题
享受一次性缴纳
医疗保险的企业省以上劳模及荣誉津贴的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模,须提供劳模证书复印件、离退休有效证件,填写《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医疗
保险申报表》和《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工会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工会审查后报市、县(市)区
总工会、人事、
劳动保障、
财政、房管等部门共同核准。
企业享受省以上劳模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待遇,但不涉及
其他待遇的调整;申报待遇时须提供荣誉称号评选部门明确有关待遇的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