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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14:28:31
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2004年第1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总工会、国资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经贸委、地税局、国土资源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



总工会、国资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

经贸委、地税局、国土资源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四年九月)



为规范改制企业资产提留及监管,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企业改制有关费用提留的意见》(马政秘〔2003〕7号)和《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马政秘〔2003〕28号)。现结合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的监管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各改制企业应当签订提留资产分期支付协议,按期足额支付提留费用,主动提供各类财务报表和原始帐目,接受各级监管组织的监督检查。改制企业每季度应将资产负债表报主管部门,并将《改制企业提留资产支付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市国资办、市总工会

二、进一步完善改制企业评先评优制约机制

(一)改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如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及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其提留资产支付协议的签订、提留费用的支付情况应作为必要条件。没有签订支付协议、不按期足额支付提留费用的,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及信用等级评定。

(二)改制企业如申报评先评优、信用等级评定,应就该企业提留资产情况由本企业提留资产监管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按尚未兑现完毕的提留资产属类分别送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1.涉及退养职工生活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死亡职工遗属困难补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

2.涉及应上缴的退养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应拨付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签署意见;

3.涉及住房补贴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署意见;

4.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

5.涉及兑现改制企业及负责人有关优惠政策的,由市财政局签署意见。

各区属企业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三)改制企业签订支付协议和兑现提留费用情况每年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三、建立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先置程序

提留资产尚未支付完毕的,改制企业如处置土地、房产等资产,应填写《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审核意见表》,经企业提留资产监管委员会、市总工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处置相关资产。对不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国资、土地、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拍卖、转让、变卖过户、抵押等手续,改制企业也不得以其土地、房产等资产设定抵押。

经批准处置的资产的收益应当优先支付提留费用。

四、经市政府批准,需用土地出让金、财政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支持企业改革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情况,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拨付:

(一)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大于提留的社会保障费的,市财政部门扣减社会保障费后将余额拨付给改制企业或主管部门;

(二)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小于或等于提留的社会保障费的,市财政部门不直接拨付给改制企业或主管部门。

以上扣减的社会保障费,由市地税部门为企业开具社会保障费缴款书,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国库,专户存储。

五、将提留资产兑付情况纳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范围。各改制企业要将提留资产兑付情况、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适当形式向职工公开;每年至少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六、建立提留资产安全预警机制。由市总工会、市国资办牵头,市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局等单位参加,定期对需要提留资产的企业进行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提留资产的安全:

(一)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经济效益短期内急剧下滑或抽逃资金、恶意拖欠应支付的提留费用、企业各类资产总和低于未支付的提留资产总和的;

(二)自改制方案通过生效之日起5年内,支付费用未达到总提留资产一半的。

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具体方式、时间由市总工会、市国资办商定。

七、市提留资产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改制企业提留资产的监管工作。对出具不实意见书或违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导致提留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实施,本意见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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