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04〕8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
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
总工会、省
物价局、省
财政厅、省
劳动保障厅、省
民政厅、省
卫生厅、省
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四年二月十日
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
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
省
总工会 省
物价局 省
财政厅 省
劳动保障厅 省
民政厅
省
卫生厅 省
教育厅 省人事厅 省建设厅
(二○○四年一月)
为切实解决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现就在全省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
劳动保障部门对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加大实施再就业援助力度,通过政府差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教育、人事部门将特困职工家庭大中专毕业子女列为优先推荐就业对象,积极推广
南京市对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实行下达计划、协商安置、市场就业的办法。
二、建立完善医疗救助机制,认真解决特困职工家庭就医难问题。由各级政府牵头,
卫生、
民政、
劳动保障、
财政、工会等部门参加,联合社会力量,争取各方支持,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多渠道
筹集资金,在市、县开办各种形式的慈善医院或慈善门诊,解决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就医难问题。
三、建立完善教育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子女完成学业。学校对特困职工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要减免杂费,对缴纳课本费有困难的应免费提供课、簿本。对在非义务
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的状况,酌情减免学费,确保特困职工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四、建立完善住房救助机制,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救助标准,通过房租减免、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廉租房)以及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五、建立完善工资监控预警机制,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进一步健全欠薪报告、工资平等协商等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和
总工会要设立企业欠薪举报电话,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
六、建立完善生活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市、县
总工会要发挥自身的
组织优势,建立和完善特困职工档案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状况,在严格规范特困职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特困职工证的审批和发放
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职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要建立健全市、县
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完善党政工干部联系帮扶特困职工家庭制度,深入地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特困职工解决好生活中的急难问题。
七、凡持有市、县
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家庭除享受上述政策外,也同时享受对城市低保对象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