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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9:20:52
苏政办发〔2004〕8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总工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四年二月十日



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
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
总工会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民政
卫生厅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省建设厅
(二○○四年一月)

  为切实解决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现就在全省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对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加大实施再就业援助力度,通过政府差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帮助其实现再就业。教育、人事部门将特困职工家庭大中专毕业子女列为优先推荐就业对象,积极推广南京市对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实行下达计划、协商安置、市场就业的办法。
  二、建立完善医疗救助机制,认真解决特困职工家庭就医难问题。由各级政府牵头,卫生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工会等部门参加,联合社会力量,争取各方支持,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市、县开办各种形式的慈善医院或慈善门诊,解决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就医难问题。
  三、建立完善教育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子女完成学业。学校对特困职工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要减免杂费,对缴纳课本费有困难的应免费提供课、簿本。对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的状况,酌情减免学费,确保特困职工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四、建立完善住房救助机制,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救助标准,通过房租减免、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廉租房)以及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五、建立完善工资监控预警机制,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进一步健全欠薪报告、工资平等协商等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设立企业欠薪举报电话,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
  六、建立完善生活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市、县总工会要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建立和完善特困职工档案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状况,在严格规范特困职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特困职工证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职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要建立健全市、县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完善党政工干部联系帮扶特困职工家庭制度,深入地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特困职工解决好生活中的急难问题。
  七、凡持有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家庭除享受上述政策外,也同时享受对城市低保对象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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