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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
作者:
国家劳动…
文章来源: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5 18:31:22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是按因工死亡待遇还是按因病死亡待遇处理。我们认为,根据劳动
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则不能按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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