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
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
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
专利权,其
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
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
专利权延长期限的,
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
缴纳年费的金额根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的规定确定。
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
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
专利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