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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9 22:0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告(第79号)
经商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对
专利
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
知识产权
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在保全期限内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
专利
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
知识产权
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人民法院自动解除对该
专利
申请权的财产保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将恢复该
专利
申请的有关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下一条法规:
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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