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专利 >> 正文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总值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沪国税流…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7 3:53:52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以纸质为戴本的报纸、期刊、图书。

  二、对文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应按照国税发[2000]188号文的规定,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文化出版单位不能准确提供广告版面占整个版面比例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

  :国税发[2000]188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