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标 题: 尹强非法出版发行《世界怪异集锦》进行投机倒把案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刑事
颁布单位:
内 容:
尹强非法出版发行《世界怪异集锦》进行投机倒把案 【案情】 被告人:尹强,男,23岁,
四川省
重庆市人,无业。1991年8 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尹强于1991年2月来到北京,持自己编撰的《世界怪异集 锦》一书的初稿(内容宣扬封建迷信),以已被注销的“海南经济报社重庆 读者服务部”经理的身份,并以协作出版《世界怪异集锦》的名义,用人 民币7000元向华文出版社购买了出版该书的书号,由该出版社出具了 排版通知书、发稿单和委印函,准印50200册。尹强通过私人关系, 将该书交由北京市住友信息系统开发服务部制版,在中国日报社北京排字 印刷公司印制了100200册(其中尹强擅自加印了50000册)。成 书后每册定价3.5元。尹强又盗用华夏出版社的储运单,将该书发往全 国20多个地区,共发行55600册,其余成书于1991年6月被查 封。综上,尹强从事非法出版的经营额为人民币272650元。 案发后,查获尹强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784元、供犯罪所用的“海 南经济报社重庆读者服务部”的公章一枚和非法出版物《世界怪异集锦》(成 书)一册。 经国家
新闻出版署审查认为,尹强出版的《世界怪异集锦》一书,属 于非法出版物。该书内容宣扬封建迷信,应予取缔,所有成书及纸型、胶 片应全部销毁。 【审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强为牟取暴利, 违反新闻
出版法规和
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以协作出版为名,非法购买书号, 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已 构成投机倒把罪,应依法惩处。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一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2年6月11日判决 如下:一、被告人尹强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 一年;二、在案扣押之公章(海南经济报社重庆读者服务部)一枚、人民 币1784元和《世界怪异集锦》一册(成书)予以没收。 宣判后,尹强不服,以原判认定的非法经营额有误等理由,提出上诉, 要求从轻处罚。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应予维持。尹强提出 的上诉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于1992年 8月28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关于定罪和适用法律。1987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 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 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投机 倒把罪论处;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情节特别严重的, 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尹强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非法经营额27万余元,数额巨大,一、 二审法院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投机倒把罪判处刑罚,是正 确的。 二、关于计算非法经营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尹强的非法经营 额应如何计算,有四种意见:(1)应以成书的价格乘以尹强印制的所有册 数为非法经营额,故此案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50700元;(2)应 以成书的价格乘以尹强实际发往全国的册数为非法经营额,故此案的非法 经营额为人民币194600元;(3)应以已发行的平均批发价乘以尹强 发往全国的册数中超出出版社准印的那部分册数为非法经营额,此书已发 行的平均批发价为1.75元,故此案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9450元; (4)应以成书的价格乘以尹强发往全国的册数,加上已发行的平均批发 价乘以被扣押的册数,为非法经营额,故此案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7 2650元。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 关于如何计算非法出版活动的非法经营额问题,国家
新闻出版署在1 991年1月10日(91)新出政字第36号批复中作了专门规定。批 复规定:“对非法出版物的印刷、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营数额或获利数额, 原则上按其所从事的印刷、发行、销售的不同阶段进行计算。”其中,对委 印者(或委印兼发行者)经营数额的计算是:“委印并全部发行的,出版物 的总码洋为经营额;委印后制成品未发行的,制成品总码洋的70%(或 当地最低发行折扣)为经营额;委印后部份已发行、部分未发行的,已发 行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加未发行部分的经营额为总经营额,未发行部分的经 营额计算方法为:已发行出版物的平均批发价乘以未发行的出版物的册 数”。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尹强的非法经营额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发 行的,应以总码洋为经营额,即3.5元乘以55600册,共1946 00元;另一部分是未发行的,应以已发行的平均批发价乘以未发行的册 数为经营额,即1.75元乘以44600册,共78050元。已发行 的经营额加上未发行的经营额,共272650元,就是尹强的非法经营 额。 三、关于没收赃款赃物。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 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这条规定,对于与犯罪有关的财物(通常叫做赃款赃 物),在对犯罪分子判刑或免刑的时候,应当一并判决予以处理。这种处理 不是刑罚方法,而是一种强制措施。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有三类:一是犯罪 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即犯罪分子凭借犯罪行为所得的钱财或物品;二是 违禁品,即国家禁止一般公民持有的物品;三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即犯 罪时使用的工具和进行犯罪活动的资金。对这三类财物进行追缴、责令退 赔或者予以没收时,应当在判决中分别指明其性质和处理的法律依据。 本案一审法院根据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判决 没收是正确的。但该判决书在案件的事实部分没有提到这些财物,在主文 部分也没有指明这些财物的性质,甚至连赃款赃物的字样也没有,这不能 不说是一个缺陷。在判决宣布没收的财物中,已经作废的公章是供犯罪所 用之物,《世界怪异集锦》是非法出版物,没收这两种物品,人们不会产生 疑义。但对扣押在案的1784元人民币,不讲明它是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宣布没收就显得根据不足。